受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公共建筑集中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江苏同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宝应湖人民法庭异地重建及法院业务用房项目检测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JSTW-2024-1203
项目名称:宝应湖人民法庭异地重建及法院业务用房项目检测
1.本项目最高限价8.5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2.项目简要说明: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土石方、桩基、基础、土建主体、土建二次结构、给排水、电气、门窗、外墙保温、弱电、综合管网等)质量检测等。检测总体要求参照相关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建设过程监理、发包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存在疑义而要求送样或现场检测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见证取样(取样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包括水泥、钢筋、砂、石、砖、瓦、砼、砂浆、简易土工、外加剂、防水材料等土建材料)、水电材料类、保温材料类、地基基础类(含桩基)、主体结构类、建筑节能类、门窗、化学分析类、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类、防雷检测等一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等采购人所需独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必检项目和本工程相配套的附属工程材料检测;所有检测内容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及具体要求。
3.检测周期:约280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
4.质量要求:合格(所有检测行为、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关于法人委托检测的规范、规程、标准等相关要求,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检测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报送采购人)。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
3.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的书面承诺;
4.磋商供应商提供下列之一
(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除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以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五条资质审查时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准。
四、磋商文件的发布
1.本项目发布在金湖县人民法院官网。
2.供应商在金湖县人民法院官网上直接下载并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如确认参与本项目磋商,请携带《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原件(印章、签字齐全)至代理机构现场报名,或将《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的电子扫描件(印章、签字齐全)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854308196@qq.com参与报名,联系人:杨鑫,电话:0517-86890580。
3.凡已发送《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的供应商因故未能参与投标的,需将取消参与投标的书面情况说明在开标时间前送至代理机构,或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854308196@qq.com,联系人:杨鑫,电话:0517-86890580。
4.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未按上述要求递交《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
五、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2.方式:供应商至代理机构现场领取,或由代理机构发送至供应商参与报名的邮箱。
3.价格:200元(售后不退),(递交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时缴纳)。
六、磋商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下午2:45;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拒绝接受。
磋商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下午2:45;
磋商方式:供应商提交纸质响应文件(一正一副),现场开标;
磋商地点:金湖县金湖西路139号利达大厦三单元408室。
(1)采购人联系人:王玮、高祥 联系电话:13382303690、19996630177;
(2)磋商现场联系人:杨鑫 联系电话:13952312816;
(3)代理机构联系人:杨鑫 联系电话:0517-86890580;
九、本次磋商保证金:无
(1)采购代理(下称代理人):采购人委托江苏同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次磋商的相关事宜。
(2)采购代理费:参照苏招协[2022]0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的70%作为此次项目的采购代理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人一次性缴纳采购代理费。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